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規范扣押、追繳、沒
收物品估價工作,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各自管轄的刑事案件,對于價格
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需要估價的,應當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案件移送時,應當附有《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
第三條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
訴的案件,對估價結論有異議的,應當由提出異議的機關自行委托估價機構重新估價。
第四條對于扣押、追繳、沒收的珍貴文物,珍貴、瀕危動物及其制品,珍
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穢物品,槍支、彈藥等不以價格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不需
要估價。
第五條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部門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
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是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指定的扣押、
追繳、沒收物品估價機構,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
第六條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經人民法
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確認,可以作為辦理案件的依據。
第二章委托程序
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遇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
時,應當委托同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
第八條委托機關在委托估價時,應當送交《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
托書》!犊垩、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托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估價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品名、牌號、規格、種類、數量、來源,以及購置、生產、使
用時間;
(三)起獲扣押、追繳、沒收物品時其被使用、損壞程度的記錄,重要的扣押、追繳、沒收物
品,應當附照片;
(四)起獲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時間、地點;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委托機關送交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托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第九條價格事務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扣押、追繳
、沒收物品估價委托書》時,應當認真審核委托書的各項內容及要求,如委托書所提要求無
法做到時,應當立即與委托機關協商。
第三章估價程序
第十條價格事務所在接受委托后,應當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
委托書》載明的情況對實物進行查驗,如發現差異,應立即與委托機關共同確認。
價格事務所一般不留存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如確需留存時,應當征得委托機關同意并嚴
格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價格事務所估價確實需要時,可以提請委托機關協助查閱有關的
賬目、文件等資料?梢韵蚺c委托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或索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價格事務所應當在接受估價委托之日起7日內作出扣押、追繳、
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十三條價格事務所辦理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應當由兩名
以上估價工作人員共同承辦,出具的估價鑒定結論,必須經過內部審議。
價格事務所估價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估價事項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與該估價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估價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公正估價的。
第十四條價格事務所在完成估價后,應當向委托機關出具《扣押、追繳、
沒
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犊垩、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估價范圍和內容;
(二)估價依據;
(三)估價方法和過程要述;
(四)估價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及有關材料;
(六)估價工作人員簽名。
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委托機關對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
結論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估價機構要求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級價
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復核或者重新估價。
第十六條接受委托的價格事務所認為必要時,在征得委托機關同意后,可
以將委托事項轉送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并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原委托
估價機關。
第十七條國家計劃委員會直屬價格事務所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的
最終復核裁定機構。
第四章估價的基本原則
第十八條價格事務所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有關司法解釋和各項價格法規,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地估定扣押、追
繳、沒收物品價格。
第十九條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的基準日除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另
有規定外,應當由委托機關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價格事務所對委托估價的文物、郵票、字畫、貴重金銀、珠寶及
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應當送有關專業部門作出技術、質量鑒定后,根據其提供的有關依據,
作出估價結論。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價格工作的管理規定,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
價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計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解釋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
作的基本原則。
(二)確定劃分國家和地方價格部門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三)負責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全國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
(四)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辦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委托的扣押、追繳、
沒收物品估價;協調或者辦理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跨部門的扣押、追繳、沒收物
品估價業務;辦理疑難、重大案件涉及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國家計委對估價工作制定的各項方
針、政策和基本原則,會同同級司法機關制定本地區有關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的具體
規定。
(二)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辦理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委托的扣押、追繳、沒
收物品估價;辦理本地區內跨地(市)縣,有相當難度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及復核工
作;協助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地(市)縣(市、區)價格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估價工作的有關規定,協助上級價格部門做好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
。接受上級價格部門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二)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辦理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委托的扣押、追繳、沒
收物品估價,協助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嚴禁估價人員虛假鑒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涉案秘密
。凡違反規定,造成估價失實,或者對辦理案件造成不良影響的,對責任人員將視情節,給
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價格事務所和鑒定人對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
鑒定結論書》的內容分別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價格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對估價工作中涉及的有關資料和情況
負責保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其他涉案物品的估價,以及行政執法機關提請價格部門設立的
價格事務所對收繳、罰沒、扣押物品的估價,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價格事務所在進行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時,可以向委托
估價機關收取合理的估價鑒定費。估價鑒定收費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檢察院、公安部并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