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關于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7月19日發改價格〔2005〕13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司法廳(局):
鑒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根據建立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目標要求和《決定》的有關規定,以及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的性質和現狀,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推動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的發展,規范司法鑒定活動,促進司法公正,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相關規定尚未出臺前,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仍按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價格鑒證機構管理意見〉的通知》(國清〔2000〕3號)和原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計辦〔1997〕808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的規定執行。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決定》的有關規定,并參照司法部修訂后的《司法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和《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等有關司法鑒定的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管理。
三、根據訴訟需要,司法部將就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納入司法鑒定登記管理事項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并以此為契機,推動司法鑒定領域對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制度的建立。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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